新疆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 加快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
2024-11-13 11:48:57
近日,新疆经信委、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加快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意见》强调,强化污染源控制,对城区内污染企业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协调、督促搬迁改造和停产关闭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搬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环保水平。
按照《意见》,到2020年,新疆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风险防范体系健全,入园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并满足环保约束性指标要求;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园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园区办)、环保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园区办)、环保局,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发〔2015〕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有效解决当前园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进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美丽园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理顺机制、落实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形成有利于园区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园区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统筹兼顾、重点推进。强化“三线一单”约束,督促各类园区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破解突出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园区。
--市场推进、公众监督。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强化考核评估,实施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风险防范体系健全,入园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并满足环保约束性指标要求;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园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园区设立审核
(四)科学优化园区规划
园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园区设立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根据各地、州、市县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排污总量。已建成园区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完善,按照环保要求建设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并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对规划逐步优化调整,推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用环保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园区,已有的园区应借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做法,将园区逐步改造成消耗低、排放少、可循环的生态型、绿色园区。
(五)加强园区规划环评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的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需加快开展相关工作,在完成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审批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已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主要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重新或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由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六)严守园区设立审核条件
各类园区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园区的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园区总体规划应依据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报批和实施。凡未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已编制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的,不予受理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的申请。对园区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的,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调整;严重不符并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停止建设,由园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初步调整或重新整合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严把环境准入条件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条件,制定本园区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环评审批“三联动”,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转变发展理念,不得将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园区应根据自身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目标,重视培育企业之间的关联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支持有利于构建企业间生态工业链的项目入驻园区,努力形成产业之间的配套关系,延伸产业链。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八)加强水污染防治
园区企业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实现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废(污)水稳定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和现行排放标准,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对废(污)水进行深度处理,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园区、现有园区的新建区域、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新建部分的废(污)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在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入园区污水管网送末端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电镀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外排,不得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物的园区企业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网)等区域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地下水,同时认真落实地下水、土壤检测计划和要求。园区及园区企业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入园企业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100%。鼓励园区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源,鼓励园区通过政策引导和价格调节等方式提高再生水资源利用率。
(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尤其是有毒气体的收集及处理,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的排放;园区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以及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加大对恶臭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强化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以化工、医药、制革、食品加工等恶臭污染严重行业为主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企业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并督促企业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相关标准中的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及园区企业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废气、粉尘处理设施,更不能超标排放;园区要加强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
(十)加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园区管理机构应完善固废处理处置监督机制,明确固废处理重点管理环节及其在贮存、转移、加工利用、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要求,积极推进产废企业的源头减量,强化源头减量措施,实现固废处理处置全流程管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园区及园区企业,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物可根据其产生量和相关标准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或处置场。
园区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十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企业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采取选择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设隔声建筑或种植高大乔木绿化带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以减少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十二)加快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
强化污染源控制,对城区内污染企业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协调、督促搬迁改造和停产关闭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搬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环保水平。
四、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十三)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
园区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建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逐步建成完整的排水和中水回用系统。在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当前需求的前提下,园区内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也可依托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企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过企业预处理达到城镇排水管网相应标准,并在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与污水处理厂共享数据;对于不能按照环保标准要求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不能依托城镇或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园区,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园区废(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坚持“管网先行”,在园区新建和扩区改造中,要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十四)完善固废处理处置设施
推动园区按照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不断提高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及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为主导的园区,鼓励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具备条件的园区可以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园区可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建设、运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园区产业性质严格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园区,不得引进新增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
(十五)完善集中供热设施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园区采用低硫低灰煤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供气;鼓励利用园区内企业的余压、余热作为供热热源;在风电、光电富余区要积极开展风电、光电供热,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园区内现有的燃煤锅炉(除热电联产锅炉外)应逐步由清洁能源替代,通过集中供热(汽)、热电联产等方式,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设施配套的煤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控制扬尘污染。
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完善环境应急保障体系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明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园区综合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园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鼓励园区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配备应急物资,逐步实现企业、园区、所在地政府互联互动、应急联动,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园区应按所属地州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确定不同预警级别需要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组织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强制性减排措施。
(十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推动园区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参加和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督促园区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涉及重金属、化学品、油品生产贮存、工业废渣贮存的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强化生产车间、危化品、油品、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网)等区域防渗,定期评估园区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水平,检查重点工业企业周边及下游区域地下水污染状况,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对于已经造成地下水污染且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园区,应采取封闭、截流、净化恢复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推进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设。
六、提升环保监管能力
(十八)实施公众监督
园区管理机构及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和公众参与度。对涉及园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答复反馈信访人或举报人。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走访、邀请群众参与、聘请环保监督员等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园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园区所在地发改、经信、环保、水利、安监、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等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公开园区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环境信息。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园区及企业可在网站或园区醒目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时公开在线监控数据。
(十九)加强环境问题排查力度
园区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环保等部门定期对园区内所有企业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禁止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依法关停。按照《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11号)要求,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等行业企业或产能应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二十)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和违法惩处力度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大环境监察和违法惩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鼓励举报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对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
(二十一)提升环保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监测和执法装备,保障监测、监察工作用车,进一步提高环保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场所、定经费,使园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园区可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
七、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二)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
园区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园区应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园区应明确在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中的各方责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法依约治理、政府部门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推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园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强化专项资金引导
在园区专项资金方面,对编制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实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园区优先给予资金补助,不断提高园区科学规划水平和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用PPP模式进行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十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园区环境保护问题排查,科学制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分解园区环境整治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同时督促园区内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园区环境问题的统一监管。
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业(产业)园区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2日